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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