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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齐光 审 判 员 赵从明 代理审判员 王西伟 书记员:刘秉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