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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郭某某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郭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郭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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