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案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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