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安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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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综上,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综上,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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