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部分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受贿款14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受贿款22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受贿款4.2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受贿款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部分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受贿款7.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退赃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受贿款7.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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