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900元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扣押赃款1000元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500元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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