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扰乱市场秩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扰乱市场秩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暂扣的涉案款项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暂扣的涉案款项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暂扣违法所得人民币154860.96元移送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罚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360.1元移送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罚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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