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蔡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怡 审判员 张定中 审判员 黄 昭 书记员:何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当驾驶机动车辆倒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虢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虢德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书记员:何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亦具函表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故可以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犯罪后能在医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认罪态度好,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已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雷某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雷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某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谅解了被告人骆某某,可对被告人骆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害人周玄谅解了被告人骆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8.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所在镇政府出具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现实表现材料,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帮教,进行监管,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左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其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交通肇事后能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邱建辉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邱建辉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陶某1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称被告人王某某的肇事行为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本案尚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陶某1的死亡结果是被告人王某某的逃逸行为造成的,故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称被告人王某某系醉酒驾驶,本院认为,根据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17]357号《物证鉴定书》,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毫克/100毫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车主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某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彭某甲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彭某甲的逃逸情节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罪要件,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彭某甲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彭某甲的逃逸行为不是入罪要件,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鉴于被告人彭某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建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案,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查,被告人杨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其车被别人套牌,要求公安机关抓获肇事者,还其公道。后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被告人杨某才供认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侵害了被害人孟某和其近亲属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附民原告)死亡赔偿金156420元(按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5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车主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对被告人苏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2016)湘0111刑初7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刘耀武 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 书记员:冯寒煜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2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4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贺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吴某某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和司法局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蔡某某家属及其被害人欧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四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的家属对被害人予以了部分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饶军提出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放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肖放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对被告人肖放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放明没有前科,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案发后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肖放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建军已与被害人倪××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其所在基层组织已具函表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故根据被告人王建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所具备的帮教条件,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建军系自首;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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