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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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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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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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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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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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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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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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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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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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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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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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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洋洋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洋洋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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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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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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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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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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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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