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审 判 长 张果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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