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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