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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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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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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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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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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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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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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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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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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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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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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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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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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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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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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不接触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的贷款业务,对于公司实际上有无开展贷款业务以及有无办理贷款的能力的认知不足,难以认定其了解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本质、具有参与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认定吴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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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不接触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的贷款业务,对于公司实际上有无开展贷款业务以及有无办理贷款的能力的认知不足,难以认定其了解层峰公司诈骗本质、具有参与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认定刘某甲涉嫌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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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不接触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的贷款业务,对于公司实际上有无开展贷款业务以及有无办理贷款的能力的认知不足,难以认定其了解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本质、具有参与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认定王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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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不接触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的贷款业务,对于公司实际上有无开展贷款业务以及有无办理贷款的能力的认知不足,难以认定其了解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本质、具有参与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认定房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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