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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