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