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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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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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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小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小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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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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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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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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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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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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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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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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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奚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奚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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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丁国泰)(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丁国泰)(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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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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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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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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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伊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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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经本院批准,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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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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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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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李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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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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