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确保安全不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孙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孙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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