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邹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曲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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