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其父亲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得到被害方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本案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付某甲通过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付某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付某甲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万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万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光顺的肇事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发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的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鉴于徐光顺肇事后逃逸,未能积极抢救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给予赔偿,且未能如实供述肇事车辆的真实信息,没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徐光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那某某都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考察,王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上述各情节,根据王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磊、杨春光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5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王某在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是鉴于王某肇事后逃逸,未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损伤全身多处造成右小腿自膝关节以下缺失,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且未能给予经济赔偿,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环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其现有经济损失324108.55元(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依法应该给予保护。鉴于李玉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王某依法按照其承担的主要过错程度80%即259286.84元(324108.55元×8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山某某通过其妻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考察,依法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人山某某妻子尚丽丽达成的赔偿协议,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赵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赵某某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系亲属关系,且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酌情对林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林某甲无前科劣迹,无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孙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孙某甲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佳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高某佳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方自愿与被告人高某佳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害方对高某佳的行为予以谅解。经社区考察,高某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佳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考察,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郑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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