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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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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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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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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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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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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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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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