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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规定和一般法理,故意伤害罪是指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明知被害人杨某甲系老年人,对其实施推倒或和其扭打会造成其身体损害,仍然在发生争吵时将其推倒在地,并在地上和其发生扭打,造成杨某甲肋骨骨折,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求,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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