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2016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葛卫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裁决:1、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10日的工资45000元,并加倍支付赔偿金。2、裁决被申请人缴纳自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10日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葛卫某2016年11月9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求,故本案纠纷已经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上诉人称本案未经仲裁前置不成立。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上诉人主张2015年7月1日解除,但是2015年10月21日葛卫某还作为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代表与天津市新世纪天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2015年12月3日葛卫某作为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代表与北京恒兴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故上诉人主张2015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原审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合法有据,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葛卫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广东优尼德生物有限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葛卫某与广东公司建立关系的本意系续接社会保险,且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葛卫某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综上,葛卫某请求上诉人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10日的工资应予支持,因上诉人未依约支付工资,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双方协议四、劳动报酬(一)约定,上诉人享受劳动报酬的标准: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根据上诉人所在岗位和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上诉人不否认单位已向其支付的2017年2月24日至6月19日期间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该标准为其缴纳同期社会保险的事实,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提交的向上诉人支付同期工资明细亦可佐证,原判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妥。据此,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虽然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岗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双方协议四、劳动报酬(一)约定,上诉人享受劳动报酬的标准: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根据上诉人所在岗位和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上诉人不否认单位已向其支付的2017年2月24日至6月19日期间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该标准为其缴纳同期社会保险的事实,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提交的向上诉人支付同期工资明细亦可佐证,原判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妥。据此,被上诉人河北嘉某啤酒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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