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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洋保与石某某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取煤质样时翻车受伤是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选择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现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3年6月9日发生事故后,原告一直向劳动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提出的原告应按工伤赔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应减轻被告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损失确定为护理费40天×60元/天=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4天×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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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邹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被告邹某某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为被告邹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原告支付被告。对被告邹某某主张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邹某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邹某某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邹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300元,月工资应为6525元(300元/天×21.75天=652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应支付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对被告的该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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