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实际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校**,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不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交通肇事发生后能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能够坦白认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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