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及时拨打120并让周围群众拨打122,后其送被害人杨某乙到医院抢救,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民事诉讼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底某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底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索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索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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