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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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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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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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