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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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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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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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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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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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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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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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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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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发生在2014年2月7日,长宁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4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有证据证实在此期间罗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情形,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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