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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随案扣押的涉案枪支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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