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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洪菊芳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洪国良、许永旭、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涉案当期至2016年3月23日届满,上述三被告的担保期间应至2018年3月22日届满。但在涉案当期届满后,案外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9月23日和9月30日的代被告洪菊芳支付了综合服务费,被告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代被告洪菊芳支付了综合服务费,而上述代支付行为发生的时间尚在保证期间内。本院同时注意到,被告洪国良系被案外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许永旭系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涉案当期届满后向本案被告洪国良与许永旭进行过电话催讨,而前述代为支付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洪国良与许永旭应当知晓。由此可以判断,案外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支付行为应当依法视为原告在涉案当期届满后已经向保证人主张过涉案债权。故被告洪国良、许永旭、宁波市洪业惠某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其保证期间已经超过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原告主张涉案违约金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洪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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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泊歌卫某有限公司、上海磁汇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合法取得系争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现该汇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遭退票,被告泊歌公司作为背书人必须按照汇票金额承担付款责任,并偿付退票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泊歌公司支付票据款及相关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磁汇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泊歌卫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某食品有限公司票据款58万元;  二、被告上海泊歌卫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华某食品有限公司58万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磁汇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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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尚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漆某公司提供执行通知书一份。证明案外人江西省金紫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案贷款5600万元作了担保,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本案票据和上述担保存在重复受偿可能。上诉人质证认可该证据。被上诉人尚统公司质证认为,该执行通知书真实,但目前没有执行到该公司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尚统公司存在重复受偿,也不影响本案票据关系,故对该证据也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票据真实性问题。上诉人主张系争票据上印章是伪造的,票据应属无效,尚统公司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被上诉人尚统公司则认为,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均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涉案票据真实有效。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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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上海由某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东方资产上海分公司与嘉某沪信合伙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及对郑某某是否发生效力。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第一条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院规定》。故东方资产上海分公司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之方式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嘉某沪信合伙企业的行为适用前述《最高院规定》并无不当,郑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本案中,东方资产上海分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嘉某沪信合伙企业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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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李某某与上海扬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曹某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对于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列明的担保包含编号为DLQYXXXXXXXXXXXXB04、DLLYXXXXXXXXXXXXB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DLQYXXXXXXXXXXXXB04、DLLYXXXXXXXXXXXXB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在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前即已确定,从而本案借款不属于该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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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万年明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用户协议》《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钱升钱理财”平台业务模式,债权人借出金额与债务人借入金额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系“多对多”模式。“钱升钱理财”平台在其中负责居间及提供匹配成功后的交易管理等服务。上诉人认为深圳钱生钱公司在债务人未逾期的情况下提前代偿即构成非法放贷,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深圳钱生钱公司代偿后,经债权转让,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未加重债务人负担,故上述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院均予确认。对于债务人李波应还款金额,唯渡公司一审提交的代偿系统截图与载明各出借人出借金额的匹配计算表相吻合,李波及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还款事实。唯渡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金额进行了解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认定李波应支付的本息金额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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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上海红某某家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目前也尚无生效判决确认董服龙对王敏云的债务,原告仅凭林义相与董服龙、林义相与王敏云之间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董服龙对外负债的事实;即使存在录音记录中的借款,也不能证明该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欠缺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03年7月9日,被告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72,830,000元,被告现有股东八人,分别为原告(持股比例5.82%)、董服龙(持股比例46.463%)、案外人王某某(持股比例3.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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