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动产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形态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不动产产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及真实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产权证书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际权利的状况。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从原告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过程来看,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家庭关系,而是原告赴日经商所需。此节事实原告在他案中亦有明确陈述。从原告向被告姜某某所作的离协保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姜某某交付巨额款项以及双方往来信件、照片等情节来看,尽管该二人在形式上已经离婚,但一直维持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及情感交流。根据离协书(保证书)的内容,“赴日期间为3年(目标1千万)”、“在日期间不生孩子”、“每次回国带大件、金项链以及海珍和小燕的服装等”、“每月一封信,2周一次电话”等内容以及原告回国期间与被告姜某某、卢某某同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模式之事实均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不动产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形态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不动产产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及真实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产权证书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际权利的状况。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从原告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过程来看,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家庭关系,而是原告赴日经商所需。此节事实原告在他案中亦有明确陈述。从原告向被告姜某某所作的离协保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姜某某交付巨额款项以及双方往来信件、照片等情节来看,尽管该二人在形式上已经离婚,但一直维持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及情感交流。根据离协书(保证书)的内容,“赴日期间为3年(目标1千万)”、“在日期间不生孩子”、“每次回国带大件、金项链以及海珍和小燕的服装等”、“每月一封信,2周一次电话”等内容以及原告回国期间与被告姜某某、卢某某同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模式之事实均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毛祥林、徐某某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主张确认上述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335万元购房款,被告也在2017年8月将房屋交付于原告,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双方理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条件成就时按合同约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但目前系争房屋上存在司法限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存在障碍,故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待过户障碍事由消除后,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自原告发函之日起,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进行付款、过户事宜,而造成涉案房屋目前不能过户的原因系被告存在其他诉讼,导致房屋被法院财产保全,故被告存在过错,已构成违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毛祥林、徐某某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主张确认上述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335万元购房款,被告也在2017年8月将房屋交付于原告,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双方理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条件成就时按合同约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但目前系争房屋上存在司法限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存在障碍,故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待过户障碍事由消除后,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自原告发函之日起,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进行付款、过户事宜,而造成涉案房屋目前不能过户的原因系被告存在其他诉讼,导致房屋被法院财产保全,故被告存在过错,已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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