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大部分虚开的发票尚未入账报税,偷逃税款已经补缴,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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