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害人辱骂在先,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害人辱骂在先,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害人辱骂在先,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某某丙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某某丙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马某某系初犯,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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