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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据此,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照长子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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