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