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乙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参与打架的其他人员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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