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