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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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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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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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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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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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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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