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时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时某某系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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