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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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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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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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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张某案发后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数额较小,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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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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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罪)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在生活所迫下实施盗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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