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高某伦在工作中与原告王某发生争执,致使原告王某受伤,侵害了原告王某的民事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王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王某与被告四通公司已经确认原告王某治疗支出共计164317.47元,而被告高某伦未予否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仅支付医疗费15000元,其他费用为被告四通公司或恒海公司支付;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花费医疗费52796.5元。因此,本院最终确认原告王某支付的医疗费为6779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原告王某住院58天的事实,本院确认为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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