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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刘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刘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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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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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乐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乐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乐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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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国发)(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国发)(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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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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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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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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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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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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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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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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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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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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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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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俊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俊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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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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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葛朋朋 2020年11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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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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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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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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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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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程)(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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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葛朋朋 2020年7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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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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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且系初犯,其案发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实际损害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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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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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现在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且其病情无好转尚需长期治疗,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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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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