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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曹某某、方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运营借款合同纠纷。三被告对向原告倪某某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倪某某与三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倪某某可以随时主张三被告还款。三被告已支付欠款利息至2015年1月10日,故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涉案借款合同均确认借款利息为月利息三分,原告倪某某要求三被告按月息2%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未超出前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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