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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