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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聚众斗殴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本案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