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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