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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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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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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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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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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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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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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备驾驶资格,无事故,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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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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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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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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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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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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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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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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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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