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开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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