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后又投案自首,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费某某犯包庇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并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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