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