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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磊磊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季良军驾车致原告吴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扣除15%非医保用药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医保外用药的范围以及相对应的医保替代药品的价格,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季良军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原告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故其残疾赔偿金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受到两处以上伤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依据最高的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根据其他伤残等级的情况,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赔偿数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告适当增加的赔偿数额为九级伤残赔偿金额的10%、两个十级伤残赔偿金额的10%。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发生,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故本案不予处理。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2919.6元(已扣除护理费20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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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某支公司、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承担梁某某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其应当指出梁某某医疗中所使用的非医保用药,并举证证明该非医保用药有相对应的医保替代药品。现上诉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和指出梁某某医疗中使用了非医保用药,故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应从梁某某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二、被上诉人梁某某自述其系油漆工,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梁某某自成年后一直从事油漆工工作。上诉人保险公司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对其村民日常从事的工作出具证明,有较高的证明力。结合本地农村居民务工的实际状况,可以据此认定梁某某事故前一直从事油漆工工作。根据梁某某从事油漆工工作这一事实,参考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装饰行业标准,一审法院酌定梁某某误工损失为每天150元,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梁某某虽为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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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致黄某左股股外侧髁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理基础。上诉人认为黄某的损伤不构成十级伤残,未能举证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黄某伤后,一定期间内生活活动能力下降,需他人予以帮助。一审法院根据当地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酌定80元每天的护理费应属适当。上诉人要求按照40元每天计算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中国人保扬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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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苏L×××××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李某某受伤前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其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计算标准,经本院审核,确定原告李某某目前的损失为:医疗费2068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计算13天,30元/天)、营养费1500元(计算60天,25元/天)、护理费4800元(计算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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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超医保范围用药的问题,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属于非医保用药的项目、金额以及可替代非医保用药的医保用药的项目和金额,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周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及补贴、津贴不属于误工费等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镇江怡雅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系打印形成,格式、盖章规范,与劳动用工劳资待遇协议相印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劳动补贴、行业津贴均属于劳动收入范围,周某某误工期间,该部分收入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予以赔偿。关于周某某未提供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证明、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问题。周某某陈述其在单位工作已三年,且其提供的劳动用工劳资待遇协议期限为一年,其日常工作为每周六天,工作期间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故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并无不当,且上诉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与之相反的证据。关于周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系数应为11%,法院判决12%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由于周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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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要求相关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失应先由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某某的伤残程度如何认定、是否应当采信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系张某某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与张某某伤情相符(2015年2月2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颅脑CT平扫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诊断张某某为疑似右侧额叶挫裂伤),且原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到庭接受了当事人双方的质询,上诉人虽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被鉴定人张某某因车祸致颅外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审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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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仲光某与姚某某、金湖爱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7157仲光某与姚某某、金湖爱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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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华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审法院根据伤残等级,酌定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属恰当,且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对此并无异议。现上诉人以原审酌定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提出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无不当。至于上诉人认为应当根据强制险与三责险的比例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因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守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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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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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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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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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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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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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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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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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高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熬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李某某兼职敖毅村村妇代会主任,月工资1600元,并在外打工,足以证实李某某的收入来自于非农收入。现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李某某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同时,基于李某某的收入水平,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以及误工费按每天30元计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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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朱某某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在朱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因此,原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扬中市中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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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中华与张红军、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雷中华与被告张红军系雇佣关系,雷中华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系从事所雇佣的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雷中华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故应适当减轻雇主张红军的赔偿责任。雷中华受张红军雇佣,与被告李某无雇佣关系。雷中华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1、误工费,其要求按道路运输业标准日工资56.6元计算52天为2943元(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3月7日),本院予以确认。2、安装假肢期间的护理费按每天30元计算30天为900元、住宿费每天30元计算30天为900元。3、假肢费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可按每只18000元、每只可使用5年、按平均人寿73岁计算,原告需6只计1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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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闵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邢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院对邢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药费。应据实核算,邢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花费医药费25585.70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15.5天=279元;3、营养费为10元/天×90天=900元;4、护理费。本院参照本地从事同等级别护工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为120日×50元/日=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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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承保了苏L×××××小型轿车的强制责任保险,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因被告李某某是被告王某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某正驾车从事职务行为,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减轻机动车方2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方即被告王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32404.74元、鉴定费2400元、鉴证费100元及财产损失费995元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辩称应扣除医疗费总额中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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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根与赵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承保了苏L×××××轿车的强制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阳某财保公司应当在法定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10239.19元、鉴定费4859.6元、财产损失费800元及施救费200元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要求扣除1024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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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唐某某、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负全部责任,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苏L×××××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46237.63元,有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5元/天计算36天计1260元。3、营养费,按23元/天计算60天计1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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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关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信。苏LEH16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关某某系苏LEH16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员及所有人,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并非务农为生,故其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事故发生前在镇江新区振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事故发生后工资停发,本院确认原告误工费为每月24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故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15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衣物损失,故本院酌定其衣物损失为200元。原告主张的电动车修理费,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可以确定为:医疗费108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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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霞与朱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朱某霞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苏LU1396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该车驾驶员朱某与该车所有人朱某某系亲戚关系,且被告朱某某表示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朱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6633.96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具有劳动能力,故其误工费参照市最低工资标准酌定每月1320元计算。原告系镇江市新区被征地农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3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衣物损失,故本院酌定其衣物损失为200元。被告朱某某垫付了医疗费14546.98元及另支付给原告1000元,有票据及原告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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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吉某某,镇江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征地农民且实际在城镇工作,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因治疗需要实际支付了医疗费13630.27元(原告自付189.5元+被告汇峰路桥公司垫付13440.77元),有医疗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核减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08元,有评估单及维修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因车祸致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导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有司法鉴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就误工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认可误工期为120天,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因原告仅提供无原告本人签名的工资单证明其月收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酌定其误工费标准按15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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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蔡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驾驶苏L85X68轿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王某某受伤。被告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蔡某驾驶自有的车辆出行,其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责任应由被告蔡某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承保了苏L85X68轿车的强制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阳某财保公司应当在法定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结合案情,依法应由被告蔡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39896.18元、鉴定费3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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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建驾驶苏LEC959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苏LXA942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徐某建与原告陈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某建驾驶自有车辆出行,其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责任应由被告徐某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苏LEC959二轮摩托车的强制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结合案情,依法应由被告徐某建按照事故责任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68253.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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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收入来自于城镇,其相关损失应参照城镇居民计算。事故发生时,原告尚未年满60周岁,其残疾赔偿金应以20年标准计算。原告从事水电工工作,其误工损失参照2010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515元计算。原告的损失可以确定为:医疗费730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20元/天×14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误工费22154.73元(30515元/年÷365×2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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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已在镇江恒旺服饰有限公司处工作满一年,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损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原告支付了维修费100元,被告为此支付了施救费100元、停车费120元,有收款收据、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骶骨骨折,医嘱建议原告使用支具以恢复治疗,故原告购买支具的费用支出,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住院费用清单中已载明原告的医疗费中包含了护理费275元、伙食费104元,共计379元,故原告各项损失中应当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不高于其实际收入,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损失可以确定为:医疗费15251.34元(1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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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轶青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原告作为乘客在被告承运过程中因被告驾驶人员驾驶不当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12044.57元(被告垫付)、鉴定费2360元,有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90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52682元,标准合理,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应以20元/天计算32天,计640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4095元,结合原告护理期限、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及相关标准,原告主张基本合理,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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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承保了苏L×××××轿车的强制责任保险,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39772.05元、鉴定费2400元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要求扣除医疗费总额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500元、财产损失费1800元及施救、停车费200元,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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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兰与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大众财保公司承保了苏L×××××小型普通客车的强制责任保险,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应当在法定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肇事者王国胜是被告中技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王国胜正驾车从事雇佣活动,故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中技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20274.16元、鉴定费2360元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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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驾驶苏L×××××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致害方、受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保公司承保了苏L×××××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人保公司应当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部分,应由被告刘某承担。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50234.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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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保镇江公司承保了苏L×××××三轮摩托车的交强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人保镇江公司应当在法定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于被告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孙某某予以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9307.57元、鉴定费2360元,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镇江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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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富强驾驶苏L×××××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张富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承保了苏L×××××小型轿车的强制责任保险,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张富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31565.71元、鉴定费4860元、财产损失费470元及施救费、停车费285元有据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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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金荣诉王国祥、魏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2月28日,被告王国祥与原告宦金荣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国祥负主要责任,宦金荣负次要责任,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损失(鉴定费2267元除外)包括:医疗费3194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天×30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60元/天×30天)、出院后护理费1500元(50元/天×30天)、误工费7200元(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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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和平与蒋某某,杨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姚和平与被告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姚和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有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苏DTA852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杨某某作为雇主对其雇员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747.05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经镇江新区车辆评估鉴定车损为1395元,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伤残赔偿限额类的损失包括:误工费酌定按1850元/月计算3个月计555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酌定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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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素姣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席福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严素姣与被告席福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席福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苏L58939轿车在被告安某保险镇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被告安某保险镇江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席福建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5513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2元(18元/天×44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护理费4480元(其中住院期间按60元/天计算44天计2640元,出院期间按40元/天计算46天计1840元),误工费15200元(1900元/月×8个月),交通费酌定300元,残疾赔偿金411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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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马重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要求相关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镇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应由该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马重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镇江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故该公司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在本案中可以优先直接赔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具体审核如下:一、医疗费用项目:1、原告花费医疗费32587.35元,被告马重阳垫付23078.77元,原告自付9771.58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按20元/天×30天计算为600元;3、对于营养费:可按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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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踹子与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要求相关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驾驶车辆疏于观察且操作不当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故该公司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在本案中可以优先直接赔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具体审核如下:一、医疗费用项目:1、原告花费医疗费42409.59元,其中被告李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按20元/天×32天计算为640元;3、对于营养费,可按15元/天×90天计算为1350元;以上合计44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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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全由被告薛某某承担。对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本案具体审核如下:1、医疗费根据门诊病例、出院记录及相关票据,本院审核为9382.48元;2、营养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按15元/天,营养期限采纳司法鉴定45天意见,计675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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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某与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常州公司、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全由被告薛某某承担。对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本案具体审核如下:1、医疗费根据门诊病例、出院记录及相关票据,本院审核为9454.78元;2、营养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按15元/天,营养期限采纳司法鉴定45天意见,计675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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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胡某某、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郑州公司、人保京口公司、天安聊城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豫P×××××车、赣E×××××挂车责任主体,苏L×××××车责任主体,鲁P×××××车、鲁P×××××挂车责任主体各承担3/16。豫P×××××车、赣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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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损失应由交强险公司予以理赔,因车辆所有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由徐某某承担。对于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具体审核如下:1、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薛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城市工作一年以上,可按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计算2年,为59354元;2、误工费,结合原告举证按每月1340元,计算90天,为402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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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彭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某某因事故受到伤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告彭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该辩称内容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发经过不一致,被告彭某已签字确认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结果,对辩称意见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以及相对应的医保替代药品的价格及其差价,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于事故发生前在建筑工地打工,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其年龄、建筑行业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本院酌定其误工损失为120元/天。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虽载明原告存在车辆损坏的事实,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购买该车辆的相关凭证、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供法庭根据其购买价格,再结合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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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立果辩称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周立果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周立果承担次要责任,苏L×××××号中型箱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的70%,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其余损失的30%,由被告周立果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的伙食费1240元,非原告支出的医疗费,本院计算医疗费时予以扣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及相对应的医保替代用药及其差价,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确需赡养母亲牛香兰,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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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陈小胖、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小胖辩称其不是挖机所有人,但未提供挖机的购买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陈小胖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的问题,因本案中陈小胖驾驶的挖机属于工程机械,一般在工地使用,不允许单独上道路行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范畴,故不需要投保交强险,被告陈小胖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小胖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陈小胖具有挖掘机操作的建设类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自带挖机在被告周某某承包施工的工地上作业,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被告周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向其交付工作成果并由被告周某某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故本院认定其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应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周某某系定作人,陈小胖系承揽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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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李某、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樊某某所驾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樊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不承担此交通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因其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以及可替代的医保用药及其价格,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当在赔偿款中扣除。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4735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90天×30元/天)、营养费2625元(105天×25元/天)、护理费9150元(90天×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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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赵某某与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赵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公安机关认定夏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苏A×××××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的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对超过保险公司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及相对应的医保替代用药及其差价,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伤残评定标准应按照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的,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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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驾驶员与责任认定书上的驾驶员不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原告和被告樊某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次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樊某。被告樊某驾驶车辆致原告汪某某受伤,被告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樊某赔偿。经审核,本院确认原告汪某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3453.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元/天×50天);3、营养费900元(15元/天×60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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