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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乌日根白某某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常乌日根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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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而被告人赵某于离开现场后,本有时间和条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晚上23时30分才自首,期间并未自己或通过别人与公安机关联系。故其辩称只是因为怕挨打而离开现场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各项主张,对其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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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术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高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XX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X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应予以予从轻处罚。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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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积极抢救伤者,事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考察,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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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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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拒不认罪。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他只是致使被害人受伤,并未致被害人死亡,是因被害人亲属在不清楚事故原因情况下造成被害人二次受伤而死亡。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事实。其供述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与证人黄某1、张某的证言、痕迹鉴定、事故认定书一致,又有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7000元的收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造成被害人二次受伤而死亡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故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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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陶某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陶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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